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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利得盈”2007年第72期
2007-10-22
来源:建设银行 选稿:李学鹏

中国建设银行“利得盈”理财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利得盈” 2007年第72期理财产品

产品编号

2007103072365000121

产品类别

保本浮动收益型人民币信托类理财产品

本金及收益币种

投资本金币种:人民币

兑付本金币种:人民币

兑付收益币种:人民币

发售规模

3亿元

投资期限

365

投资起始日

20071030

投资到期日

20081029

产品募集期

200710171029发售

本金及收益兑付日

2008113

募集期是否计算存款利息

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

认购金额5万—300万元的,产品预期最高收益率为4.59%/;

认购金额300()1000万元的,产品预期最高收益率为4.74%/;

认购金额1000万元() 以上的, 产品预期最高收益率为4.89%/

   (参见三、理财收益说明)

投资起始金额

50000元(人民币)

投资金额递增单位

1000元(人民币)

提前终止权

中国建设银行有提前终止权,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

附属条款

不具备质押等功能

其他

二、投资管理

l          基础资产构成

    中国建设银行将理财产品所有认购资金与衡平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资金信托”,取得“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资金信托”的信托受益权。投资者按其认购金额占该理财产品项下所有认购资金的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收益和风险。

l          基础资产运作方式

   中国建设银行将理财产品所有认购资金与衡平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资金信托”,由衡平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义向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并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支行作为该信托贷款的信托贷款保管服务人。

l          参与主体

资金信托委托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信托受托人及信托贷款贷款人:衡平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信托贷款借款人: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托信贷资产保管服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支行

三、理财收益说明

       收益计算方式:理财收益=理财金额×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若基础资产项下债务人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能及时、足额兑付利息,本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将可以达到预期最高收益率

       若基础资产项下债务人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现未能及时、足额兑付利息的情况,本理财产品收益率可能低于预期最高收益率,甚至收益为0

四、本金及收益兑付

       中国建设银行提供保本承诺,产品保本率为100%

       2008113到期一次支付本金及收益(投资到期日至兑付日期间不另计利息)。

五、风险提示

客户投资本期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能出现不能及时足额支付信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本理财产品收益率可能低于预期最高收益率,甚至收益为0

2、流动性风险。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可能导致投资者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使投资者丧失其他投资机会,或因物价指数的抬升导致预期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导致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3、政策风险。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的风险。

4、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及实际收益率均不会随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5、其他风险,如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相关投资风险。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故障等可能会造成本金及收益兑付延迟。

六、信息披露

中国建设银行将按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在www.ccb.com网站上公布项目运行的相关情况。   

七、特别说明

       如本理财产品认购期限届满时认购资金总额未达到人民币伍仟万元,本理财产品投资的“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资金信托”不能生效。中国建设银行将在认购期限届满后两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中国建设银行不负责代扣代缴本产品的个人所得税款。

       投资者签署《中国建设银行“利得盈”理财产品客户协议》后,即视为投资者对中

       国建设银行做出以下承诺:1、投资者保证资金来源合法,且系其合法拥有,其投资本理财产品已得到相关的授权,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已清楚知悉,并愿意承担本次理财产品的所有风险;3、同意中国建设银行将本理财产品的认购资金用于设立“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资金信托”和作为该信托的唯一受益人;4、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中国建设银行在本信托中对衡平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投资者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投资者签署《中国建设银行“利得盈”理财产品客户协议》后,即视为投资者同意: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在募集期届满日(即20071029),从《中国建设银行“利得盈”人民币理财产品客户协议》约定的交易账户中扣收投资者认购的交易本金。

(产品说明书需要与客户协议一起加盖骑缝章)

 

中国建设银行

20071017

  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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