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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团体健康保险
2007-10-23
来源:东方网 选稿:李学鹏

员工福利团体健康保险
产品名称: 员工福利团体健康保险
保险类别: 团险
保险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8号新华保险大厦
条款内容: 一、投保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保险责任进行组合,作为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1、门诊医疗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治疗所发生的合理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的绝对免赔额(本款所述“绝对免赔额”为每保单年度的免赔额概念,以下皆同)和给付比例(具体见费率表)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只对约定的门诊医疗费用限额(具体见费率表)以下的合理门诊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门诊医疗保障不得单独投保。
2、住院医疗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的比例(具体见费率表)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只对发生在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限额(具体见费率表)以下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3、特殊津贴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住院的第一天起每日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约定的天数(90天或180天)。连带被保险人不享受特殊津贴保障。
4、全残、身故或重大疾病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发生以下三项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按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的以下三项保险责任终止:
    (1)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全残; 
    (2)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后身故;
    (3)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初次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的手术。
投保人可单独选择全残、身故保障;但选择重大疾病保障时必须同时选择全残、身故保障。
5、女工生育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下列医疗费用承担给付女工生育保障保险金责任: 
    (1)孕妇孕产期检查费;
    (2)产妇分娩住院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3)由于人工流产、引产等终止妊娠措施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某一保单年度内怀孕分娩,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女工生育保障保险金达到女工生育保障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女工生育保障不得单独投保。连带被保险人不得享有此项保险责任。
6、住院特殊保障
    在某一保单年度内,本合同项下每个被保险人确定的住院医疗费用限额达到或超出本公司规定的额度(见第六条)时,其所在的投保单位可选择住院特殊保障。
    如被保险人在某一保单年度内实际支付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超出其住院医疗费用限额时,经投保单位同意后,对于超出部分,本公司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具体见费率表)给付住院特殊保障保险金;某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向投保单位支付的住院特殊保障保险金以投保单位住院特殊保障医疗费用限额为限。
    连带被保险人不享受住院特殊保障。

二、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所发生的本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特色说明: 保障全面 保费低廉 保额可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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