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
(7)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